机构管理条例
湖南省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7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学会的整体优势和中介功能,根据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一、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1、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办学会委托的继续教育项目及开展其它形式的人才培训业务。
3、接受学会和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组织评议和审定学术论文、成果鉴定,推广本专业科研成果和新技术。
4、组织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及科普作品。
5、追踪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及时向学会或通过学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6、承接学会委托的科研和开发业务。
7、指导地方各级医院的业务活动。
8、选举或推荐代表参加全省和全国代表大会。
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该专业已发展并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2、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体、热心学会工作并有较高学术素养的业务骨干。
3、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及学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4、有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并在学术界具备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挂靠单位。
5、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及成员确定
1、须由3名以上三级医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含本会理事1名)联合发起并向省学会递交正式申请报告,说明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宗旨、任务、必要性和学科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专业队伍构成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并附有挂靠单位的书面支持意见。
2、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在征得2/3同意后批准成立。
3、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主要发起人提名推荐,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并函商委员所在单位同意,经民主选举后由学会聘任。
四、分支机构的设置
1、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该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5人。对于专业人员较多、学科涉及范围较广的专业委员人数可酌情增加。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5%。 主任委员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委员一般要求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卸任主任委员符合条件者可隔届再任。
专业委员会人数较多者可设常务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学术秘书1~2名,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条件成熟的市(州)可向当地科协和民政局申请成立市(州)康复医学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市(州)康复医学会与省康复医学会不属隶属关系,为业务指导。
五、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办法和要求
1、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须在学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先由委员会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方案,包括委员人数、更新比例、名额分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等,然后报学会批准,并由学会通知委员所在单位,发放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2、担任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职务,应在学会批复的候选人组成方案的基础上由委员(超过委员总数的2/3)选举产生。
3、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1/3为保证分支机构的活力和学术带头人的衔接,要特别注意选拨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进入各专业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低于1/3,新增选的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正、副主任委员的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
4、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本学会内任职不超过三个,副主任委员在本学会内任职不超过2个,主任委员任职原则上1个,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讨论批准,方可担任。
5、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由学会聘任并颁发聘书。根据需要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6、专业委员会换届必须提前半年向学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名誉职务的设立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聘请对本专业委员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或任职期满的前任主任委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职务授予由专业委员会提名、省学会聘任,任期一届。
七、分支机构的义务和纪律
1、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2、专业委员会每一至二年应单独举行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一次,并经常性地举办科普宣传、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3、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和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包括学术年会)必须报省学会批准。
4、专业委员会对外联络、行文或出版书刊必须使用湖南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全称,其正式名称为“湖南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湖南”字样,
不得简称为湖南省专业委员会。
5、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以挂靠单位支持、有关方面捐赠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或服务所得收入为主。学术交流会由省学会统一开具“湖南省长沙市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经费收支情况应在活动结束后向全体委员汇报并书面报告学会。所余经费可交省学会或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单独建立专业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作为开展活动或学术会议的启动经费。专业委员会换届或主任委员任职期满时应向继任者移交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收支清单和使用情况说明。
6、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本条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给与警告、限期整改、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等处罚。
7、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八、本条例解释权属湖南省康复医学会。
九、本条例自省学会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