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湖南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2016年10月27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HARM)。
第二条 湖南省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我省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真、进取”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省康复医学和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以提高康复服务能力为目标,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康复医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康复医学和相关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科普著作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制定行业准入标准;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单位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举荐、表彰和奖励为康复医学作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推广科技成果;
(十)听取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康复医学工作者和康复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在本学科(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凡愿与本会建立业务联系,并按章程交纳会费者,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单位会员,并按《单位会员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宣传康复医学知识,传播康复医学理念,推广康复医学先进理论和技术;
(七)单位会员有义务为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范;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会长缺席由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主持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其正式名称为“湖南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湖南”字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学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经 2016年10月27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